山东临沂宣判两起国资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日期:05-08 来源:

  山东临沂宣判两起国资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判令被告收回违规发放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报北京5月6日电(见习记者闫晶晶)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检察院诉费县房地产管理局违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案,沂南县检察院诉沂南县畜牧兽医局不履行保护国有资产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当庭宣判,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费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3年2月,费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已建成职工宿舍楼、供职工免费居住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该公司拨付80万元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2013年2月、2014年1月,费县房地产管理局在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未进行实际投资建设凤凰家园公租房项目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两次向该公司拨付200万元、135万元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2016年8月3日,费县检察院向费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追回向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违规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共计415万元,但该县房地产管理局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职责。2016年11月24日,费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向费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费县房地产管理局积极履职,收回了向费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违规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335万元,庭审时检察机关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费县房地产管理局逾期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费县房管局继续履行向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追回公租房补助资金80万元的法定职责。

  沂南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7年至2014年,沂南县商务局在负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金审批申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各生猪屠宰企业未进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不仅没有认真核实申报材料,而且帮助企业编造虚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申请资金申报资料,违规对不符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企业予以申报补助,致使388万余元“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金被套取,至今没有追回,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2015年3月,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由沂南县商务局转移到沂南县畜牧兽医局。经法定诉前程序,沂南县畜牧兽医局未依法追回被套取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金”。沂南县检察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沂南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公益诉讼人的诉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判令被告沂南县畜牧兽医局收回被套取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专项补助资金388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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