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声音”学员微博维权 法学专家:加大音乐版

日期:05-19 来源:

  光明网记者 吴晋娜

  当前,互联网无孔不入,给音乐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5月14日,凭借一曲《悟空》走红的“中国好声音”学员戴荃在个人微博发表长文进行维权,声称其成名曲遭遇各种形式的侵权,两年里自己没有拿到过任何版权费用。

  戴荃:音乐版权,不该如此被肆意轻贱

  1979年出生的戴荃自小学习音乐,成名较晚。2013年,他参加浙江卫视歌唱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二季》的比赛,获得汪峰组九强、全国36强。2015年,参加CCTV-3原创音乐真人秀节目《中国好歌曲第二季》的比赛,最终获得全国总决赛四强。2016年,凭借原创歌曲《悟空》获得“第16届音乐风云榜年度盛典”“原创新势力奖”。

戴荃

  戴荃在微博中表示,有很多歌迷和网友在用他的作品进行娱乐时,会发私信告诉他,也会注明原创者。“这样真的很好,感谢他们尽情‘PLAY’我的作品;娱乐之外,如果还能给他们未来的个人创作带去一些启发帮助,我更是无上幸福。”戴荃表示。

戴荃的维权微博

  然而,他表示,网络上,有些人翻唱他的《悟空》,事先并无授权,事后也不告知,堂而皇之在各大音乐平台进行公开发表;淘宝上,到处都是印着《悟空》歌词的衣、帽、伞、包等所谓的文化周边,有的甚至还用于众筹平台;某些商业类广告、售票性质的舞台剧,同样在没有得到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悟空》。

欢乐喜剧人节目使用戴荃的《悟空》作为伴舞音乐

淘宝上印有《悟空》歌词的个性服饰

  戴荃对当前的音乐市场环境感到无奈,他遗憾地表示,在一个不尊重原创作品、无法有效保护原创版权的市场环境里,还会有多少原创者能坚持下去?费尽心思创作出喜闻乐见的作品,却因此流失了应得的权益与回报,这样的恶性循环,只能导致原创者的动力与激情日益萎靡枯竭,最后都会自食恶果。

  他认为,“我毫不掩饰地鄙视侵权,鄙视拿来主义,因为我深知它对这个行业的极大危害。我宁愿多花时间也绝不会投机取巧、不劳而获,因为这是我从事并热爱的事业,是我坚持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只有版权问题从法律保护、舆论监督和大众自觉等各方面得到重视,才可能保证好作品的持续产生。”

梁凡、李行亮等音乐人在微博支持戴荃的维权行为

  版权代理公司:要先考虑维权成本再决定是否去维权

  对于当前音乐版权保护难、维权难的现状,戴荃深感无奈。他表示,“我当然知道,类似的事情如今在行业内比比皆是,已是‘老生常谈’。不少对于维权的抗争,也因为精力、成本和各种不可描述的原因备受阻挠,人渐懈怠,最终不了了之。”

  他表示,此次让他决定旧话重提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他认为,这是每个原创音乐人应得的权益,不该也不能妥协。

  另一个方面,让他匪夷所思和无法接受的是,两年多来,曾经代理他作品的版权公司,不仅在他多次追讨收益后不予结算,且在他亲自为他们整理准备好各种《悟空》被侵权的详尽证据的情况下,仍然毫无作为,甚至对他表示,要根据对方侵权的程度,并结合考虑维权成本等因素,再决定是否要去维权。

  “难道在你们这里只有利益,没有责任吗?”戴荃在微博中气氛地质问,“当一家版权公司竟然以‘划不划算’来决定是否要为自家艺人维权的时候,我真的不知道还有什么理由,能让我继续托付自己的心血与信任。”

  他表示,此次维权,是希望能再次引起大家对于版权的重视。他认为,一个人的呼吁发声或许微不足道,但他始终相信聚沙成塔,滴水穿石。每个人都有能力在推动音乐圈乃至整个文化行业版权意识的大潮中起到一点点的作用,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合理,更美好。

  法学专家:应适当加大音乐版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目前,尤其是在互联网无孔不入的当下,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令人担忧,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戴荃此次维权,引发了网友对互联网时代音乐版权保护的问题关注。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在接受光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利用更为方便,更为便捷,因此,使用的量会更多,侵权现象会更为普遍;相对应的,在维权过程中,也更容易发现侵权,更容易取证。

  他表示,对于维权而言,由于维权是需要成本的,任何理性的人在维权的过程中,都要考虑成本和收益。如果维权成本高于维权的收益,甚至在维权所获得的收益低于其他维权所带来的收益时,就会理性地看待,则很有可能不会去维权。

  “正因为如此,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经常发现作者对侵害自己权益的现象,视而不见。这并不是当事人不愿意维权,而是感觉这种维权的投入与产出不一定成比例。”邓宏光解释。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才能改善当前的音乐版权环境,最大程度地解决音乐创作者的维权难问题?

  邓宏光认为,首先,从共同体角度看,权利人、使用者、律师和司法是一个共同体,司法尤其是损害赔偿在整个共同体构建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损害赔偿而言,应当适当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支持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从而有利于专业人士有动力来做专业的事情。

  其次,他认为,在音乐版权维护机制上,应当充分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方式,让广大的作者将自己相对较少的权利聚集在一起,由集体管理组织来维权,从而减少维权环节的费用,搭建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沟通的桥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要注重改革和提高,成为权利人愿意将自己的权利托付的主体,而不是权利人不愿意甚至不敢托付的对象。

  就戴荃这次的维权事件,邓宏光认为,作为音乐人,要选对人来做事情。只有选择对的合作伙伴,才可能将事情做好。他建议戴荃,将音乐的量做足,除了《悟空》之外,多创作一些优秀的作品出来,自然有很多人过来与他合作。如果权利太少,从合作者角度而言,合作的收益可能不会太大,动力就不会太足;对于戴荃的音乐作品被侵权,他建议,要围绕自己的音乐,将整个产业链做大做强,可以将相关的作品委托专业机构来做好后续的衍生工作,所谓专业人干专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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