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孩童购物纠纷给普法一次预警

日期:06-22 来源:

  重庆一不满十周岁的男孩悄悄从家里拿走200多元,在玩具店买游戏卡牌。家长发现后到该店理论,认为商家此举不负责任,不应该怂恿小孩子购买昂贵的玩具,并要求退钱。但商家认为送上门的生意不能不做,而且自己不知道孩子的钱从哪儿来,玩具也被拆开,不能二次销售,拒绝退钱。因商家坚持不退货,家长将游戏卡牌摔在地上,还摔烂商家一张木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家长赔付商家一张木凳(6月21日《重庆晨报》)。

  事情以和解告终,对双方而言都是好事,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报道并没有展开。孩子拿家里的钱买吃的玩的,很常见。如果是法律工作者,遇到这样的事,定性清楚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而对于一些非法律专业的民众而言,或许还有困惑,比如报道中提到的孩子家长和店主,为这事发生摔打实在不该。为此,笔者借此事梳理一下其中的法律要点。

  核心问题就是:小男孩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诚如商家所言,他们“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可见意思表示没有瑕疵,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也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小男孩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呢?民法通则亦有明确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小男孩买游戏卡牌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小男孩买游戏卡牌本身对商家而言并不构成过错,但商家在接受小孩购买行为时并未了解小孩的年龄等行为能力情况,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此事中商家应该接受退货,返还货款。

  这是适用民法通则的处理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了新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届时,同样是不满十周岁的孩子购物,法律评价或将截然不同,不再“当然无效”。民事行为能力界定的年龄降低到八岁,这应作为常识,由家长和学校向孩子们普及,作为法定监护人,家长尤其需要知晓和重视。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的普及则是法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时下,民法总则尚未实施,民法通则依然有效。在新旧法律更迭过渡期,笔者想借此案向有关部门呼吁:在新旧法律交替之际,针对法律改变之处,还需加以重点宣传,不仅仅是为实施新法律作准备,也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民众间不必要的困惑和纠纷。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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