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二审认定于欢行为具防卫性质?山东高院回

日期:06-23 来源:

  6月23日电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山东高院负责人表示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要有四方面的考虑。

宣判现场。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山东高院负责人指出,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是本案法律适用的焦点之一,也是诉讼各方争议、社会公众关注的核心。二审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案发时存在对于欢母子的不法侵害情形。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害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

  二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于欢母子欲随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将二人拦下,并对于欢推拉、围堵,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

  三是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在实施捅刺行为前进行了警告,在杜志浩言语挑衅并逼近时才实施捅刺行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见其行为主要是为阻止对方实施侵害。

  四是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被刺死的杜志浩和被刺伤的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均参与实施了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行为,杜志浩还直接实施了侮辱于欢母子等不法侵害行为。

  山东高院负责人还表示,我们高度重视于欢案件的二审审理工作,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通知苏银霞、杜建岗出庭作证,通知当事人家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共100余人旁听了庭审,采取“图文+阶段性视频播报”的方式,对案件庭审进行了长达15个小时的直播,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庭审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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