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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二审: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日期:03-01 来源:未知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二审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2月2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殿凯(系张永焕之子)、张庆福(系张永焕之父)因张永焕死亡与被告朱振彪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1月9日,唐山市居民朱振彪驾车追赶交通肇事逃逸男子张永焕,张永焕翻越铁路护栏,自行走上两铁轨中间被火车撞击死亡,经铁路部门认定,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永焕之父张庆福、之子张殿凯于2017年11月30日,向滦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2018年2月12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张永焕肇事逃逸属违法行为,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其追赶行为和张永焕的死亡不具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2月26日,张庆福、张殿凯不服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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